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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人身损害按城镇标准计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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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静  发布时间:2015-01-26 10:24:23 打印 字号: | |
  提供劳务者住所地被纳入临港新区规范范围,农村土地被政府征收,在提供劳务受伤后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获支持。 1月21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82868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苗场提供劳务,从事育苗、种树、修剪树枝、割草等绿化工作。2013年11月8日上午,由被告安排原告等人在其苗场进行砍削樟树树尖顶工作,当原告砍了四、五棵樟树尖时,从2米多高的木楼梯上摔至地下受伤。另查明原告徐某住所地云溪区云溪乡东风村已纳入临港新区规划范围,其所有的责任田已被政府征收。自责任田被征收后,原告一直在城镇从事小工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院认为,原告徐某户籍所在地虽在农村,但已纳入临港新区规划范围,其责任田已被政府征收。近年原告徐某主要靠在城镇从事小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的精神,在确定损失时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已不单纯以户籍为限,而应着重考虑赔偿请求人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消费情况。原告徐某的住所地被纳入临港新区规划范围后,该地区已形成以工业为主导、逐步迈向城镇化的态势,居民的收入来源和消费水平已逐渐接近城镇居民标准,故应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陈某的损失,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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