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出生的张某,正值热血方刚的年纪,201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却不思悔改,2014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后又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
2014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在平江县开发区某饭店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1克给吸毒人员李某,价格100元。同年7月28日下午,其又在平江县开发区某宾馆走廊内贩卖“冰毒”约0.1克给吸毒人员宋某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并与贩卖毒品罪所判刑期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同时考虑到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依法撤销2013年张某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判决;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