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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家外出躲债务 拒不执行判决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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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星晨  发布时间:2015-01-30 09:44: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对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被告人何某进行依法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何某驾驶三轮载客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被告人何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仅赔偿李某3100元,李某无奈之下向岳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岳阳县法院作出判决,除已经赔偿的3100元外,判决由被告人何某赔偿李某交通事故损失5163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该判决书依法送达后,被告人何某举家外出,不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拒绝履行。李某向岳阳县法院申请执行,岳阳县法院向被告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公告,但被告人何某仍拒绝履行其义务。2013年年底,被告人何某将50000元,投资到一家建筑公司参与分红,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采取隐匿行踪的方式逃避义务,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币50000元,导致判决能够执行的部分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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