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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荼毒,冥顽不改再“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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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5-02-04 09:32:11 打印 字号: | |
  2月3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张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02年9月被岳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2008年8月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再因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2013年11月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3月至8月期间,张某又向王某、黎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2014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周某相商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二人一起前往岳阳市云溪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附近拿取他人事先放置在该地垃圾箱旁的“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的民警当场抓获。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住处依法搜查并扣押了大量“法轮功”宣传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传播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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