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被执行人彭某无视法院送达的财产申报令,被依法拘留15日。
2015年1月,该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柯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支付赔偿款42856.85元。1月9日,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偿款以及申报近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彭某在签收了执行文书以后,既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赔偿款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对法院下达的执行文书置之不理,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
最终,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彭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并对其立即采取了拘留措施。
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不仅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当然之举,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