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到了法院执行账户,你有时间到法院来领取”。一大早,任法官就与原告家属马某联系,马某表示过两天就来领。这是一起肇事司机醉驾致人身亡的交通事故,肇事方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人家属起诉,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确定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经判决确认。现被告保险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将赔偿款汇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其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完毕。
2014年7月15日2时许,张某驾驶小车沿岳阳楼区冷水铺路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048mg/100ml,属醉驾。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负事故责任。该小车的车主为林某,其将该车交给无驾驶证的张某驾驶,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与吴某家属曾达成赔偿意向,由张某支付赔偿款41万元,签订协议之时支付24万元,11万元交强险由张某家属配合取得后交由吴某家属。签订协议之后,张某家属支付吴某家属24万元,后因保险公司拒赔,吴某家属只得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吴某系农村户口为由,按农村标准计算损失,张某已超额赔偿完毕;且张某系无证醉驾,保险公司仅在肇事方未赔偿的前提下承担垫付义务,现张某已超额赔偿,保险公司再无垫付义务。
法院认为,吴某居住地系岳阳市城镇建设重点区域,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据此,吴某家属的损失合计44万余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吴某家属与张某、林某就赔偿金额和支付时间等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张某、林某共赔偿马某等人损失共计41万元,除去已支付的24万元,尚应支付马某等人17万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赔偿11万元,余款6万元,张某、林某立即支付2万元,张某赔偿4万元,林某负连带责任,限2015年7月底支付2万元,2016年7月底支付2万元。签订协议同时,张某、林某支付马某等人2万元。该内容经判决确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以赔偿。在保险公司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法院组织肇事方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第三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并以判决形式将赔偿具体事宜固定实为有法可依。现保险公司服从该判决,在履行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吴某家属可以安心过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