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人发生口角,致轻伤二级,投案自首后,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田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七天。
2014年8月,被告人田斌与其合作伙伴杨志准备去某镇东大堤休整鹅场,因大堤处被害人许超堆放的卵石挡住了其去路,于是二人要司机开挖机将卵石挖开。许超过来阻止,并与田斌、杨志发生口角,许超从自己车子尾箱拿出一把东洋刀出来将挖机的挡风玻璃打烂。被告人田斌见状,立即冲上去将许超手中的刀夺下,并持该刀朝许超背后连砍几刀,致许超左肩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当天,被告人田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田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斌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