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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过期心存侥幸 发生事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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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洁  发布时间:2015-02-11 10:30:52 打印 字号: | |
  购买交强险系机动车投保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未及时购买交强险,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2月10日,云溪法院及时调结了一起因未及时购买交强险,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即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限额责任的案件。

  2014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路口往云溪方向行驶至107国道时突然掉头且未亮转向灯,与原告彭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交强险于2014年6月到期后,因心存侥幸想着车辆反正只是偶尔开一下,放几个月再买,省点钱,并未放在心上。发生事故后,原告发现被告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后请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析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彭某28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机动车未及时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作为投保义务人,要时刻关注车险是否快到期,务必及时购买,勿心存侥幸,对生命负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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