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中旬,某保险公司的执行款428000元提前到达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任法官耐心调解让死者家属以最快的速度拿到了赔偿款。
2014年12月16日,任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死者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正在施工的路段与河南籍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司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家属与肇事司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遂将司某、施工公司、实际车主、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半挂车的登记公司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承担原告损失合计62万余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家属与被告五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死者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上。在各方最后陈述后,任法官征求各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时,各方均表示同意。
考虑到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来自河南,另行通知时间组织调解不太现实,任法官通知各方下午一点组织调解。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任法官认为调解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与原告达成一致。任法官依照湖南省道路事故赔偿标准详细计算得出原告的损失约54万余元。任法官首先做施工公司的工作,施工公司表示愿意支付6000元。而司某在庭前已赔偿90000元,扣减该两项,原告损失约为44万余元。任法官劝说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保险公司在河南,判决的话时间长,且各方如不满意判决结果将会上诉,时间会更长。主要赔偿人保险公司在河南,将来执行也不轻松。原告表示再考虑一下。另一面,任法官也向保险公司说明,该案死者的损失已非常明确,从河南到湖南也不易,你方需按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是不争的事实。
当天下午五时许,经过来来回回反复沟通,双方终于同意保险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之前支付原告赔偿款428000元,付清后,双方权利义务清结。而司某在庭前已赔偿90000元,施工公司自愿支付赔偿款6000元,而实际车主、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半挂车的登记公司并非责任主体,原告自愿对其撤回起诉。至此,该案以一个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和一个民事调解书顺利结案。
调解结束后,施工公司将6000元交给原告,保险公司也在约定的日期之前支付赔偿款。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致人身亡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