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2月13日,我院依新民诉法解释裁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
2013年5月,被告东莞市某公司与被告谢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东莞市某铺面租赁给谢某经营,合同约定不得私自转租。2014年6月12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就铺面转让事宜签订转让合同,其中约定由双方住所地管辖。事后,被告东莞市某公司又与原告张某就修建便道签订了协议,并按时收取原告缴付的水电费、租金。2014年10月22日发生纠纷时,东莞市某公司与原告张某、被告谢某就相关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然原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私自转租,但是被告东莞市某公司已经从收取租金、签订赔偿协议等事实行为上对被告谢某的转租行为进行了认可。而被告东莞市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异议,恰逢新民诉法解释已施行,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审结,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新民诉法相关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解释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处理。而不动产纠纷为专属管辖,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但该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综上,云溪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