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误汇6500元至他人银行卡,要求其归还遭拒,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2014年1月底,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标的不超过13000元,属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判决返还。
经审理查明,该北京公司于2014年8月对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一账户进行转账操作时误将人民币6500元转入被告刘某建行的个人账户。北京公司发现上述失误后即通过电话与刘某取得联系,希望被告返还上述款项,但遭到被告拒绝。此后三个多月来,原告穷尽各种途径向被告主张返还,但遭到拒绝。为维护其自身权益,北京公司于1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刘某返还6500元整,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北京公司误汇6500元给被告刘某,该财产系原告公司财产,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该汇款,被告应予返还。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通知》规定,湖南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13000元以下。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且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