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并通报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岳阳中院审理的吴正减刑案(罪犯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构成重大立功,依法获得减刑)成功入选。
“缓刑人员减刑,在全省范围内都只有寥寥数例,虽然有法律规定,有社区矫正管理办法,但毕竟没有操作经验,工作仍然需要摸着石头过河。”主管审判监督工作的副院长姜跃军回忆该案时介绍,“吴正获准减刑,不仅填补了岳阳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史上的空白,也对全市乃至全省探索非监禁刑执行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姜跃军指出,吴正减刑案的成功审理说明岳阳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越来越规范,标志着岳阳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对市内所有服刑人员的全面覆盖,同时也必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吴正减刑案回顾:
基本案情
罪犯吴正,男,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湖南省汨罗市桃林镇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
2014年4月,汨罗市司法局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吴正减刑的建议。岳阳中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吴正接受矫正的桃林镇社区和互联网同步公示,并于同年6月24日在桃林镇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地居民及在该镇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共四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岳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正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等活动,表现良好。2013年5月4日,吴正在经过桃林镇枫树塘时,发现一名儿童溺水,遂不顾危险,跳入两米多深的水中将儿童救起。同年8月,吴正被汨罗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称号。2014年2月湖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吴正重大立功奖励1次。
裁判结果
岳阳中院认为,罪犯吴正在缓刑考验期间积极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依法应予减刑。遂当庭宣告对吴正减刑七个月零三天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社区矫正机关亦于当天为吴正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的手续。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