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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宫仍发现漏罪 数罪并罚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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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志勇  发布时间:2015-03-05 10:34:17 打印 字号: | |
  2015年3月3日,一起盗窃案在汨罗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某已是五进宫了,服刑期间又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郭某某2007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于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23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姜某甲、姜某乙、朱某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策划窜至汨罗市汨罗镇夹城村何某家,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房屋前的一辆南岳牌-12Y型拖拉机的大锁剪断后,四人合力将该拖拉机推离现场。逃跑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设卡的民警发现拦截追赶,四人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拖拉机价值135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与朱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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