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某因吸食毒品,2014年11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10日;再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至11月初,被告人罗某在其位于云溪镇罗家坡的家中容留了吸毒人员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次。到案后被告人罗某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全部罪行。被告人罗某所在云溪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罗某平时表现一般,对社会存在危害,有再犯罪风险,建议对被告人罗某不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本身为吸毒人员,且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对社会存在危害,该院认为其存在再犯罪风险,遂作出上述判决,依法将罗某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