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李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见财起意,将黎某存放在柜台的4500元占为己有。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华容县邮政储蓄银行工农桥分理处办理业务时,见柜台二号窗口处黎某存放的4500元现金无人看管,便将现金放入自己的提包后离开。
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将所盗现金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黎某英,黎某出具了谅解意见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