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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士入歧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六百余万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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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小辉  发布时间:2015-03-12 08:26:49 打印 字号: | |
  陈某某经营的米业有限公司曾经荣获2009年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金奖“产品荣誉称号、岳阳市名牌产品和岳阳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在汶川特大地震时期,向灾区捐赠6万元速食糙米粉。从前的“爱心人士”因为不懂法,在其经营的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以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07年至2013年间,为解决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岳阳市某某米业有限公司”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采取通过熟人朋友帮助融资、散布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向外借款的消息,承诺月息1分5至2分不等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手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至案发时共吸收28人资金625.74万元。

  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陈福湘主动到华容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华容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以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吸纳公众存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开宣传方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件之一: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此项规定中未将公开宣传的方式全部详尽述明,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对此规定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作了进一步述明,包括以各种途经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熟人朋友的口口相传已经达到了对社会公开宣传的效果,并且因此吸纳了不特定对象的巨额存款,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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