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宣判结束。闭庭!”随着一声法槌清脆的敲击声,云溪区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案件在云溪区法院审理终结。
2014年8月21日,被告姚某因朋友与原告符某发生口角,将原告符某所有的车辆砸坏。经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委托,岳阳市云溪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价格对原告车辆损失作出鉴定。认定原告车辆损失为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元整。(445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交通费908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450元及因此产生的交通费及误工费2000元。
云溪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不足8000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规定本案属于小额诉讼,应当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标的额为8000元人民币以下(含8000元)。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利于实现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缓解现阶段“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