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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起争执,获刑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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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5-03-12 08:49:42 打印 字号: | |
  3月11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0月3日13时,被害人陶某在被告人余某家店门口休息,陶某把脚放在一张小桌子上,余某的妻子李某称这是她家吃饭的桌子,因为此事二人发生争吵,后陶某走到余某家店内与李某争吵并撕扯。余某在隔壁麻将馆听到李某与他人争吵的声音,回到店内,用拳往陶某的右边后脑勺打了几拳,陶某倒在地上,后被人扶起送回家中。陶某回到家后感觉头痛并呕吐,至当晚24时,陶某因头痛厉害,被家人送至岳化医院医治,并于当晚进行开颅手术。经鉴定,陶某为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重伤二级。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余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陶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余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陶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云溪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陶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证实余某平时表现较好,邻居相处和睦,其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低,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社区矫正,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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