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诉讼标的近400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通过法院调后,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合同义务。
2012年7月,申请人李洪与被申请人杨三福签订《湖南华益油脂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将申请人李洪所有的湖南华益油脂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杨三福,约定股份转让款合计350万元,于办理股份转让工商登记时支付100万元,余款250万元以年利息10%计算,于2013年7月15日支付股份转让款及利息125万元,于2014年7月15日支付115万元,于2015年7月15日支付55万元,被申请人湖南华益油脂有限公司对杨三福的支付股份转让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了工商登记时和2013年7月15日的支付义务,但至2014年12月未按约定履行第三笔股份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015年1月16日,申请人李洪依法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两申请人1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条件,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当日作出裁定:查封或冻结杨三福、湖南华益油脂有限公司价值115万元的财产或等额的银行存款。做出裁定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杨三福的门面一间及被申请人湖南华益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法官认为在申请人提起诉讼前调解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且双方具有调解的可能,在向两申请人送达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向被申请人杨三福、湖南华益油脂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讲述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被申请人杨三福同意尽快筹款履行支付股份转让款义务,申请人也同意按原协议履行,不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调解过程中,许法官说明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耗时耗力,诉前调解对当事人是双赢的,对于申请人,可以及时挽回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法院可以快速解冻。在调解后的第七日,被申请人杨三福支付了股份转让款115万元,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一起因股份转让引起的纠纷得到完满的解决。(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