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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三审”案一朝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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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闾敏  发布时间:2015-03-17 08:26:09 打印 字号: | |
  “那件发回重审的案子我已经调解了”,一大早,任法官就向大家传达着自己的喜悦。

   原告自2003年至2013年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单位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没有缴纳2003年至2012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共计十六余万元。云溪法院经过开庭,查明原告第一代身份证载明其1957年出生,而第二代身份证载明其1951年出生,认为第二代身份证出生时间系误登,其实际出生日期为1957年,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否达法定退休年龄是认定其是否可以主张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根据原告第一代身份证认定其出生时间错误,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裁定发回云溪法院重审。

该案分配给了任法官,他一拿到这个案子,便到岳阳市公安局调取原告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确系1951年出生。开庭后,任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被告认为原告1951年出生,当初进队就是刻意隐瞒年龄进被告单位,原告已达退休年龄自行离职,不是被告辞退。单位没有独立核算能力,没钱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单位以没有经济能力为借口不对自己进行赔偿。所以,双方虽都表示同意调解,但对于补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时,任法官发现为一个案子纠缠了近两年,双方都有点疲于应付,内心都想早点了结。他抓住双方这一心理,努力给原告做工作,降低原告对赔偿额的期望值,另一面让被告考虑原告为单位工作十多年的辛劳,适当进行补偿……经过数小时的沟通协调,双方终于以20000元补偿款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历时两年,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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