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某混凝土公司停止向原告汤某夫妇经营的鱼塘排污,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原告汤某夫妇承包了一片鱼塘从事水产养殖,旁边就是被告某混凝土公司。2013年5月7日、5月22日,因下大雨导致被告生产场地的混凝土、水泥等被雨水冲入原告经营的鱼塘,共造成鱼塘内死鱼3千多斤,直接经济损失18000元。根据岳阳市渔政管理站的检测报告,鱼的死因系水体污染。于是汤某夫妇将邻居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承担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岳阳市渔业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照片和派出所证明和庭室笔录,可认定汤某夫妇租赁经营的鱼塘2013年5月因污染死鱼的事实。混凝土公司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与自身无关且经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全部民事责任。综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