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服刑期内发现胡某用毒驽射杀李某家9只羊后盗走卖掉。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伙同段某(另案处理)在华容县注滋口镇大桥下用毒驽射杀李某家羊圈的羊后,盗走价值人民币23600元的九只羊,后以3000多元销赃给华容县城关镇飞宇市场的朱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