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一直被人们所耻,可有些好逸恶劳之人偏偏一次再次的以身试法,妄图不劳而获。3月23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逮捕。2014年8月12日早上5时许,袁某(在逃)邀被告人胡某、刘某(在逃)来云溪进行扒窃。上午8时许,三人坐上了云溪至临湘的湘F92990大巴车,车辆行驶至云溪区云溪乡八一村路段时,刘某趁被害人林某不备,将林某的一个白色钱包盗走。三人下车后在云溪乡八一村涵洞处会合,将盗窃所得的4040元分掉,刘某分得1840元,胡某、袁某各分得1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胡少春将盗窃被害人林某的4040元及钱包返还给了林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