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属公私财物,当受到法律明确保护,不容许任何人侵犯。而平江县某李姓男子藐视法律规定,多次秘密盗取木材,后东窗事发,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抓获。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被该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在黄金洞乡金福村桥洞口对面的公路旁边(湖南省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贮木场内)盗窃松圆木,用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拖走,然后于次日凌晨运至木金乡保联村“永恒家?h厂”销售,并雇请他人帮忙装卸车;2014年8月8日上午6点20分被告人李某在销赃前晚盗窃的木材途中被查获。经鉴定,总共四次被盗的4.81立方米的松圆木价值人民币4560元。
平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平江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