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涂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查明,2014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涂某驾驶车牌为湘F8***3小货车在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一农家院内装货准备离开时,与在此卸货的豫HC***3货车发生轻微刮擦,豫HC***3货车车主张某某随即赶到与被告人涂某发生争执,并背对小货车坐在车头前面,欲阻止被告人涂某驾车离开。被告人涂某在明知自己所驾驶的小货车手刹失效、气刹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将车子挂三挡,脚踩刹车熄火停车,因轻信在此种情况下能安全停车就准备下车离开驾驶室时,货车由于载有货物及停在下坡路的情况下出现往前移动,致使被害人张某某遭碾压致伤,后送往汨罗市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受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涂某陪同被害人张某某去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涂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自愿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过于相信自己以采取的制动措施,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涂某积极救助伤者,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到案后,其亲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涂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