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一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余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查明:2014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欲撬门进入汨罗市黄市乡瑞灵村徐某某家实施盗窃,被徐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尔后,被告人徐某某与闻讯赶来的村民将刘某某带至地坪,将刘某某绑在地坪里的电杆上,并用刘某某携带的老虎钳子夹被害人的大腿,又用废旧皮带、竹棍抽打刘某某的腿部,并水瓢舀水泼在被害人身上。后几被告人发现刘某某表现异常,并将刘某某从电线杆上解下来,抬到路边,将情况报告村长,要求报警,刘某某于当日凌晨五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在遭到捆绑、泼水、殴打、恫吓条件下引发重症冠心病突发,心脏骤停死亡;其身患重症冠心病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遭到捆绑、泼水、殴打、恫吓为其死亡的次要原因;其生前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八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九被告人已与刘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5万元,取得了刘某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一等九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重症冠心病,九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原因,九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根据九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上述九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