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戴某某与妻子因婚姻家庭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8月26日,被告人戴某某再次出具书面保证书,其父亲也出具了书面承诺书,承诺被告人戴某某再发生背叛家庭的行为,愿将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至儿媳名下。次日18时许,被告人的妻兄郑某某酒后来到其家,要求被告人戴某某的父亲履行承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被害人郑某某当即将客厅内的饭桌、电视机等物砸坏,并踢了戴某某的母亲一下,随后来到屋外的地坪里,被告人戴某某将一把裁纸刀放进裤子口袋后也跟随到了地坪。被害人郑某某拿根铁棍指着被告人戴某某要求其将口袋里的东西拿出来,被告人戴某某便将裁纸刀拿出来丢在地上,被害人郑某某随即拿铁棍打了被告人戴某某一下。被告人戴某某反身躲进屋内,看到厨房的锅内装有刚炸完鱼的热油,于是就用不锈钢杯子装了一杯热油再次回到地坪,将油泼洒在被害人郑某某身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头面部、颈项部、背部、左腰部、左胸部、左上肢Ⅱo皮肤烫伤,属轻伤二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当地村民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案是因婚姻家庭纠纷而引起,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通过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