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伏某某在智峰乡“三江碎石场”工作期间,多次容留瘾君子冯某、刘某某、雷某、钟某某等人在其居住的宿舍里吸食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伏某某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