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某银行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不服(2012)汨执罚字第1033处罚决定。其理由是,营业员义务不熟,无主观恶意拒绝协助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在岳阳市某银行营业所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收入。
4月3日,汨罗法院执行人员在该营业所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款时,该所营业员以法院未提供解除冻结通知书为由,拒绝协助划拨。执行人员耐心解释,该所营业员依然拒不履行协助划拨义务。
申请人曾某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认为执行人员执行不力,向领导多次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执行人员向申请人曾某解释原因后,曾某息诉。
汨罗市人民法院认为,岳阳市某银行营业所虽无主观恶意拒绝协助执行,但其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的依法执行,应予处罚,遂依法驳回岳阳市某银行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