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着重型集装箱的半挂车司机心怀侥幸涉险通行限高4.5米人行天桥,发生严重碰撞,造成天桥损坏变形、3名行人受伤的后果。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交通事故案件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人太平财险岳阳支公司被判向原告某运输公司支付保险金额26万余元。
2008年12月一天,驾驶人刘某驾驶一台登记于原告名下的,装载有重型集装箱的牵引半挂车途径深圳市坂田街道办河背人行天桥路段时,集装箱与限高4.5米的天桥发生碰撞,造成天桥严重损坏变形以及在天桥上行走的3名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事故认定,刘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2010年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刘某、本案原告某运输公司、本案被告太平财险岳阳支公司等当事方的诉讼。该次诉讼历经二审,最终判决金润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深圳龙岗区法院对金润达采取了查封、冻结、划扣等执行措施,某运输公司先后支付赔偿款33万余元。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太平财险岳阳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万元),该保险合同条款中“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车辆牵引”的保险责任免除约定,排除了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遂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