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生子本该是人生的一大喜事,然而,对于李某来说却非如此。李某与王某婚后不久,王某就生育了一个女儿,但女儿非李某亲生,李某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3100元。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公田法庭调解了此案,双方自愿离婚,并由王某一次性给付李某6万元经济补偿款。
王某与李某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俩人便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7月19日,双方顺利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为了结婚,李某共给付了王某彩礼以及礼金共计9万多元。2013年农历冬月11日,王某生育了一个女儿。起初,李某认为自己喜得千金,特别高兴,为抚养女儿花费了2万余元,但好景不长,李某听闻王某婚前就曾与他人发生过关系,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2014年12月26日,李某将小孩带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女儿确实非自己亲生。李某认为王某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在庭前调解的过程中,被告李某虽然承认自己婚前隐瞒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事实,但是最多只同意赔偿原告王某4万元。考虑到原告王某为了结婚确实花费了大额礼金,并就抚养小孩也花费了2万余元,同时,原告王某对李某隐瞒怀孕事实、拒不退还彩礼的行为极度愤慨,扬言将在庭后采取极端措施达到目的。为了能较好的化解这起纠纷,承办法官一方面做被告李某的工作,让其尽最大努力退还礼金,另一方面,劝告原告王某,从实际情况出发,有些为结婚花费掉的彩礼无法返还,被告在结婚时也返还了礼金,不能重复计算。
最终,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起疑难案件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