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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杜绝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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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燎生  发布时间:2015-04-17 08:30:25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杜绝冤假错案的法宝。为此,笔者谈点肤浅的见解,以求抛砖引玉。

  非法证据造成冤假错案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土地改革中,平江县南江镇某村,群众联名报告要求政府处死方某某,联名报告(列举了方某某八大罪状)交给土改工作队,土改工作队将联名报告交到当时的平江县人民法庭(现为法院),平江县人民法庭未经开庭审理,下达了一份充填式的判决书,判处方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土改工作队的队员对方某某执行了枪决。

  1979年至1982年,中央与国务院下发多个文件关于纠正历史老案中,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1980年方某某在兰州工作的女儿打印了无数分申诉报告,发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的三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检察院和岳阳地区检察院、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要求为其父平反,并直接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找常委会负责人齐寿良,齐寿良在申诉报告上批复请平江县人民法院认真复查。

  平江县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审判员复查该案,承办人带书记员在南江镇依法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证实方某某根本没有犯任何罪,完全是错杀的冤案,应当平反昭雪。为此,承办人与时任平江法院院长程道明(已故)到当时的岳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汇报,时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元生等人听取了汇报,一致同意平江法院的意见,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拍板,并指定一名资深审判员牵头与平江法院的院长和承办人到省高院汇报。时任省高院院长苗捷夫等领导听取汇报后,一致同意定错杀,属冤案,予以平反昭雪。一起沉冤三十年的历史老案得到纠正。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极左思潮,人为的制造了不少的冤假错案,连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打成叛徒、内奸,朱德总司令也被打成黑司令。

  土地改革和文中是期,无法可依。上面讲的冤假错案,根本没有证据的合法性,没有了合法性,就没有证据的客观性与相关性了,造成冤假错案是必然的。

  党中央、国务字为了纠正历史老案中和文革期间中的冤假错案,下发了多个文件。全国各地根据中央、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对历史老案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全面的复查。通过复查,纠正了许多冤假错案。

不论是土地改革中,还是文化大革中的冤假错案,是人治的结果,是无法可依的结果。

  1980年元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诉法,刑事审判有了基本法,有法可依了。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还时有冤假错案的发生。

例如1983年全国展开第一次严打斗争,河南省发生一起错杀案,前些年内内蒙古的错杀等。

  中央电视台报道2014年全国共纠正十起重大的冤假错案。这以上的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原因各有不同,但根本的原因是采用非法证据定案,正是因为这样,有的专案组成员被调查、被问责。

  排除非法证据保证案件质量

  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收集证据的程序要合法,证据的内容要合法,程序要合法,是指收集调取证据必须由法定的机关(公、检、法)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例如询问证人,法定的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首先要向被询人出示证件(警官证、检察官证、法官证),并讲明要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作的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无误后,由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签名。

再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搜查,必须由法定机关的两名法定人员出示搜查证,并请两名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制作搜查笔录,搜查完毕时笔录交由见证人阅读后由搜查人、记录人、证人签名。

  刑事诉讼的证据内容要合法,是指该证据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虚构伪造的。

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检察院自侦案件除外),经过了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检察院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是第三天,也是关键的最后一关。我们的主审法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强烈的法律意识,把好这最后一关。把自己所主审的案件真正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要做到这一点,办法只有1个,那就是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

  程序不合法收集的证据,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主审法官就要予以排除。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往往颠倒是非黑白,造成重大的冤假错案,我们的主审法官要毫无保留的予以排除。

  主审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充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个法宝,就是抓住了关键,就能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就可以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使自己主审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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