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办红白喜事,在农村及一些小城镇比较普遍,对存在的隐患大多熟视无睹,有的还因此引发了纠纷。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占道办丧事引发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对好心为“五保户”叔叔办丧事的兄弟,因为搭建彩棚的木头致一车摩托驾驶员翻车,不得不承担赔偿受害人6万多元经济损失的义务。
2014年7月5日20时许,高某驾驶湘FF5156号二轮摩托车并搭载二人从华容县终南乡墟场自己生意门店出发沿华注公路往华容县城,由南往北行驶至周甲、周乙在华容县终南乡墟场临街(华注公路东边)房屋前时,撞到周甲、周乙二兄弟门前彩棚连的树木,致高某摔倒受伤,经鉴定属重伤二级,十级伤残。另查明,该彩棚系周甲、周乙兄弟二人为办理其叔父周某(系五保老人)的丧事而在自己门前公路边搭建,为防止过路车辆碰撞彩棚,特在彩棚周边置放两根树木。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本案事故发生前,周甲、周乙虽出于孝道办理其叔父周某丧事,但其违规占用公路搭彩棚,在公路上违规设置障碍物,影响公路畅通,是造成高某驾车撞到设置的路障树木后摔伤的直接原因,故周甲、周乙对本案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高某驾驶的湘FF5156号二轮摩托车载客3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且未注意行车安全,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故高某对本案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结合该案形成原因和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由周甲、周乙对故事造成的损失负60%的赔偿责任,高某对故事造成的损失负40%的赔偿责任。事故致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01751.51元,由周甲、周乙赔偿61050.91元,周甲、周乙属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对高某的损失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高某其他损失40700.60元,由高某自负。
法官提醒:公路占道是一件既违法又十分危险的事情,但没有引起广大市民和农村村民的足够重视,周氏兄弟好心为“五保户”叔叔办丧事,引发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导致悲中添祸,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