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而作为尚小的儿女是最无辜的。一男子因与女孩母亲性格不和,在女儿不满4岁时就一个人外出,夫妻长期分居生活,竟对女儿不管不顾十一年之久,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任何责任,无情地剥夺了女孩的父爱。
男子以夫妻感情不和向华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孩母亲离婚,并要求抚养已经十一年不见的女儿。女孩母亲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女儿由其抚养,让男子承担抚养费,尽到做一个父亲的责任。庭审当中,双方针锋相对,争议的焦点是女孩是由谁抚养,怎样承担抚养费的问题。因为父亲十一年的离开,女孩感觉母亲就是家里的支柱和感情依靠,当庭态度坚决表示要求与母亲生活。为了最大限度地有利小孩成长,修护这段久违的父女情,庭审调解当中,法官围绕“人伦常理、法理常规”多方面做双方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男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女儿的学费。达成协议后,法官向双方提出了诚恳的建议,一方面是男子要学会珍惜,要弥补对女孩的父爱,多与女儿沟通交流,不只在物质生活上关心,还要关心女儿的学习及心理感情。另一方面母亲要配合女孩与父亲接触沟通交流,重拾父爱,让女孩开心健康地成长学习,双方都表示乐意接受法官的建议。望着离开法庭后,男子拉着女儿朝繁华街市走去的身影,办案法官的心中油然而生了一丝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