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凌晨,被害人黄某因其他矛盾将被告人李某的妻弟刘某刺伤。被告人李某得知此事后,于当日21时许,纠集被告人胡某等人持刀将被害人黄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背部、左大腿有皮肤划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
案发后,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双方村委会的参与下,被告人李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审理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为报复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胡某在故意伤害过程中属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胡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