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斧头、老虎钳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汨罗市古培镇东港村一养殖场内,用斧头将养殖场内杂物房的窗户钢筋砸弯,然后从窗户爬进房内,盗得一台焊机、一台柴油机和一个电动混凝土震动棒,之后又将房屋外面的一个电动葫芦盗走。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后将电动混凝土震动棒、电葫芦以及焊机内的铜以91元的价格做废品处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160元。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