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9日至13日,被告人张某又先后窜至汨罗市人民医院住院楼14楼、汨罗市大众南路明轩茶楼、汨罗市大众南路“皇剪一号”理发店、汨罗市高泉南路与山塘路交叉路口处的施工工棚、汨罗市高泉南路欧时力服装店等处盗窃作案五次,盗窃现金、手机等物品,价值共计3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