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爹系专业养殖户,本世纪初为扩大经营,陆续向某金融机构贷款一百余万元,逾期未归还。2008年,为还旧贷,陈爹与某金融机构订立新的借款合同,两笔贷款共计一百七十余万元,并约定两个高低不同的利率。借款到期后,陈爹仍无力归还,某金融机构向法院起诉。
鉴于案件标的巨大,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当天,原、被告准时到庭,双方对借款事实都没有异议,法官便欲做调解工作。原告先提出调解方案,要求陈爹在一定期限内还款。但陈爹声称自己已六十六岁,年事已高,不仅欠原告的贷款,还欠村民一百多万元。现在仅靠种三亩田,养四头猪维持生活,根本无力偿还,别人这岁数都轻松安乐,自己背着债压力巨大。他甚至拿出当年养殖时受到领导接见的照片,证实自己并非欠债不还的“老赖”。见此情景,法官向其释明,在他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合议庭开庭后判决其据合同还款显而易见。如果调解的话,至少诉讼费可以减半,利息还可以与原告商量。为了让陈爹了解诉讼费减半的重要性,法官拿出手机,搜索出170万元的诉讼费为2万元。如果减半将仅为1万元。陈爹很惊讶,诉讼费这么高啊!他表示要想想。此时,原告表示利息可按约定的低利率计算。经过一番思想斗争,陈爹终于同意调解。陈爹拿到调解书后,表示将择日将诉讼费交到法院。
这起诉讼标的达17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的突破口竟在减半的诉讼费。细致入微,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调解的因素才能让调解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