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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车辆不愿赔 威胁伤人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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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红  发布时间:2015-04-29 08:29:03 打印 字号: | |

不满练车时间而损坏教练车,拒绝赔偿威胁未果后伤人,最终难逃法律惩罚。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胥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胥在驾校练车时,认为前一名学员多练习一圈,心里不服气,便教练车损坏。次日,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胥负责修车费用。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胥认为自己在驾校受了气,不愿承担修车费,便带了一把单刃匕首,独自来到驾校校长孙某某的办公室,威胁未果后,将被害人孙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胥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孙某某医药费、修车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到被告人胥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量刑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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