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离婚,小孩归我带,但只有一个条件原告以后不能来看小孩了,井水不犯河水,各顾各的”。近日,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被告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原告是小孩的母亲,由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作为母亲不能看孩子,无疑是巨大的精神痛苦,这一要求也明显违法。看到这一情况,我及时向当事人释明,“不管你们离不离婚,小孩始终是你们俩个人的小孩,你们也始终是小孩的父母,父母对小孩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原告不直接抚养小孩,原告方对小孩仍享有探望权,这是法律赋予给她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所以不让原告探望小孩这一点不能作为你们协议的内容,调解是建立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不合法的要求,法院不会支持,至于探望权如何行使,你们可以协商。”
听完我的解释,被告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在场旁听的被告家属也认为被告的要求也不近乎人情。虽然没有当庭调解成功,但也给当事人宣讲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