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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领刑罚,自动投案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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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爽  发布时间:2015-05-04 16:43:54 打印 字号: | |
  4月28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购买了陈某某承包的位于羊楼司镇小港村付家组小港岭反背坡地段山上的树木。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无采伐许可证则不得随意采伐树木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在自己购买的山上进行采伐。经鉴定,滥伐树木蓄积共计86立方米,木材材积4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2014年7月4日主动向临湘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退缴赃款人民币1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积极缴纳罚金,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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