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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调解协议加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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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略  发布时间:2015-05-06 08:36:47 打印 字号: | |
  “喂,请问是临湘法院吗?我们刚达成协议需要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我们才能放心”。临湘法院羊楼司法庭干警刚接起电话,对方就传来急促的话语。

  原来沈某某、陈某某之子沈某在就医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2015年5月通过羊楼司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沈某某担心补偿款是否能补偿到位,医院方担心沈某某经过此次补偿后还会向医院多次索赔。为了促进协议的有效履行,三位申请人于达成协议的同日向临湘法院羊楼司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受理申请后,该案承办法官对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进行了当面询问。经审查,法院确认该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依法裁定申请人沈某某、陈某某与申请人某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调解协议本没有强制执行力,但经过司法确认,在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后,当事双方不得就相关内容进行起诉,法院也不再受理相关内容的起诉。因此,这既可以便捷、高效和彻底地解决纠纷,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来源:中国法院网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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