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松为以贩养吸。2014年7月上旬,被告人李松为他人向吸毒人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计10克,得毒资人民币650元。被告人李松单独5次向吸毒人员谌某、李某、陈某等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6.7克,得毒资人民币950元。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松时,当场从李松的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42134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松为了牟取非法利润,达到以贩养吸之目的,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1.1213克(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李松身上查获的4.42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被告人李松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