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吴潮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吴潮军在本市南正街“如意鱼王”餐馆门前看到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便欲将该车盗走。当吴潮军骑上该自行车离开作案现场时,被车主邓某发现,便对其进行追赶。吴潮军逃至长安桥附近,邓某将其抓住,吴潮军见自己被抓无法逃脱,便将邓某摔倒在地,并将邓某打伤,致邓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潮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觉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潮军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