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汨罗市人民法院白水法庭,来到该市某初级中学,巡回审判了一起涉及该校学生健康权纠纷案。300余名师生、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周边群众旁听。
2014年6月5日12点20分左右,原告在就读的被告某中学163班教室,被同校164班学生被告任某某、甘某某持铁棍打伤,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原、被告三人斗殴使用的铁棍,均系从学校的不同教室的窗户上取下的铁护栏。
法庭当庭宣判:两被告共同对事件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连带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被打伤,也是原、被告约定群殴的结果,原告对事件的发生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某中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事件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两被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担。
宣判后,白水法庭法官罗英还为全校师生讲授了一堂法制辅导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