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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法院调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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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雪然 汤卓聿  发布时间:2015-05-14 15:06: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非婚生小孩由其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林某某与宋某于2013年相识后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生育一男孩,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导致两人无法建立牢固的感情,对非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也久久不能达成共识,原告林某某(非婚生小孩的父亲)诉请法院解除与被告宋某(非婚生小孩的母亲)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湘阴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当事人身份关系特殊,在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时,并向被告宋某阐明了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望被告能与原告和平解决两人之间的同居问题及小孩的抚养问题。经过与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交流,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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