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甘某在校期间因打球时被同学冲撞过便找机会与之挑衅,乃至与两同学发生械斗,最终引发学生群殴致伤。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告受伤损失86252.56元由两被告共同赔偿60%赔偿责任,由该就读中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剩余4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甘某系某初级中学在校学生。曾因打球时被甘某某冲撞过,便主动寻机找甘某某挑衅,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原告甘某与被告甘某某几次约定好找人打架,均被老师看见制止没有打成。2014年6月5日被告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手持铁棍,主动到原告教室找原告打架,原告甘某见状,持铁棍与两被告发生械斗,随即引发两班部分学生群殴。争斗中,原告甘某被两被告用铁棍打伤多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任某某应甘某某所请,参与斗殴,应共同对事件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甘某因小事,多次主动寻找机会挑衅,导致双方数次互约时间准备群殴,这是原告被打伤的起因和导火线。原告被打伤,也是原、被告约定群殴的结果。因此,原告对事件的发生亦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斗殴发生在校舍内,且学校教室窗户铁护栏存在着明显不安全因素,能被学生轻易取下用于斗殴,被告该中学的老师两次看见学生欲打群架,未及时疏导学生,彻底消除隐患,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从而阻止这一打架事件的发生。该中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故对事件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