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廖慧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廖慧文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且明知灯光装置失灵的二轮摩托车沿该市桃林镇大畈村乡村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行至桃林镇大畈村圳口二组地段时,与道路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相撞,造成83岁的李某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慧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被告人廖慧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