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劝君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岳阳一男子刘某因盗窃曾三次被判处刑罚,但他屡教不改,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最终难逃“四进宫”结局。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曾因盗窃于1995年、2010年、2014年被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刘某不思悔改,继续从事盗窃勾当。2015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邓某某不注意,从其口袋内盗得0PP0牌N5177型手机一台。但随即被邓某某发现,邓某某抓住被告人刘某并立即大声呼喊,刘某见事情败露,便将邓某某手机扔在地上并挣脱逃跑。后被告人刘某被邓某某的亲人和朋友追赶抓获并报警。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