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销一条龙 四人落网领刑罚
作者:熊小辉 发布时间:2015-05-18 16: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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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溜门或者撬门入室的方法,将23户农户的136只土鸡盗走,然后销给事先通谋好的个体商贩,实现盗销一条龙。最终,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阳某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乙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人万某某事先与被告人阳某某、刘某乙通谋后,由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农户的土鸡后销赃给被告人阳某某或销赃给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万某某共计盗窃作案7次,盗得19户农户的土鸡125只,价值12630元,其中价值6804元的土鸡销赃给被告人阳某某、价值3930元的土鸡销赃给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作案3次,盗得4户农户的土鸡11只,价值870元,事后销赃给被告人阳某某。具体事实: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某某县注滋口镇注南村三组,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得程某某家的土鸡3只、陈某某的土鸡5只,后销赃给被告人阳某某。经鉴定,被盗鸡价值人民币837元。2014年10月7日晚,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某某县插旗镇注北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得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易某某、江某某家的土鸡共计57只,后销赃给被告人阳某某。经鉴定,被盗鸡价值人民币5967元。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沅江市南嘴镇余家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得黄某某、李某某家的土鸡共计11只,后销赃给被告人刘某乙。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沅江市南嘴镇张家坪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得刘某某、刘某某家的土鸡共计10只,后销赃给被告人刘某乙。2014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沅江市新湾镇毛田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得崔某某、刘某某家的土鸡共计10只,后销赃给被告人刘某乙。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沅江市南嘴镇芭蕉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得张某某家的土鸡8只,后销赃给被告人刘某乙。2014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某某县插旗镇北垸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得陈某、刘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家的土鸡共计21只,次日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再次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鸡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南县南洲镇新颜村六组,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得汤某某家的土鸡4只,后销赃给被告人阳某某。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南县南洲镇新颜村六组,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得曹某某家的土鸡2只,后销赃给被告人阳某某。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南县南洲镇新颜村六组,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得李某某家的土鸡2只,后销赃给被告人阳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阳某某、刘某乙事先与人通谋后收购盗窃所得的赃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阳某某、刘某乙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刘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万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阳某某、刘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